|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7月04日 05:56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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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日前下发通知,决定从2012年起,在天津、辽宁、山东、贵州等4省(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试点。 通知明确,上述奖励政策的适用范围、标准、条件,相关预算管理和中央、地方财政分担比例,以及奖励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程序,按照《财政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根据《办法》,财政部门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担。东、中、西部地区,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7、5:5、7:3。 (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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