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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海宁:“风能太阳能国有”是在钻宪法漏洞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22日 06:52 作者 冯海宁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6月22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冯海宁
  据媒体报道,在黑龙江省颁布的条例规定“风能太阳能属于国有”引发舆论争议后,黑龙江省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处长马旭清回应称,气候资源归国家所有,主要依据《宪法》中有关自然资源的规定。宪法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根据《条例》对气候资源的定义,气候资源属于自然资源,所以气候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风能太阳能属于国有”引发关注后,评论人士几乎搜索了所有与自然资源有关的法律,包括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可再生能源法等,但遗憾的是,没有任何一部国家法律明确规定风能太阳能属于国有。既然黑龙江省气象局认为依据是宪法第九条,我们不妨重温一下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很显然,宪法第九条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风能、太阳能属国有。尽管第九条表述为“等自然资源”,但“等”字并不等于就是风能和太阳能。把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东西想象为规定的东西,显然这也是在钻法律漏洞。在笔者看来,宪法中没有明确,或许不是因为“惜字如金”,可能另有考虑或存在争议,因为风能太阳能与矿藏、水流虽然都属于自然资源,但还是有一定区别的。有关专家对此问题的分析不无道理———矿藏属于有限资源,而风能属于无限资源。
  尽管这个问题是法律上的遗憾,但不同人对法律理解不同,有时是因为人的学识差异,而有时是因为利益取向不同。比如,公众对宪法第九条的理解多是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而黑龙江有关方面对第九条的理解恐怕是从自身利益出发———或是为了减少气象灾害,或是为了经济利益。尽管黑龙江的《条例》并没有设立任何使用权,也没有规定任何收费项目,没有涉及扩权和收费,但其利益取向昭然若揭。
  一旦把风能太阳能纳入制度中,有关部门就可以名正言顺征收资源税了。据悉,资源税改革时间表已经落定,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表示,房产税和资源税这两个税种有望构成中国地方税的支柱。也就是说,黑龙江把风能太阳能纳入国有资源范畴,目的之一或是为了征收资源税做准备。而且,由于风能太阳能是无限资源,对地方来说是一本万利———“本钱”仅仅是搞一下立法。
  另外,不可独立地看待黑龙江地方立法。据中国气象局风能太阳能资源中心有关负责人透露,针对风能太阳能的探测活动,有关部门之前已经在准备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地方政府率先出台有关规定有其必要性。而且,国务院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也认为,气象立法可超前。从某种意义而言,黑龙江的“风能太阳能属于国有”有试探民意的可能,为下一步国家立法做准备。
  从国外情况来看,风能太阳能似乎不属于国有。比如,在德国风力是免费品,美国认为风能与太阳能属私产。既然很多国家都没有把风能太阳能界定为国有,中国对此立法必然谨慎,这或许是宪法第九条以及其它法律没有明确的一个原因。在笔者看来,我们应该向德国学习,把风力认定为免费品,因为中国的公共免费品真是太少了。
  既然黑龙江的立法依据是宪法,笔者以为,等宪法明确风能太阳能归属之后地方再把持行政审批权不迟。显然,修改宪法需要更广泛的讨论、更谨慎的决策,不能像地方立法这么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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