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6月20日 05:55 |
作者: |
苏容若 |
| |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发出了《关于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注册在平潭的航运企业从事平潭至台湾的两岸航运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平潭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企业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注册在平潭的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按照现行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政策差额征收营业税。 该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通知到达之日已征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税额,以纳税人以后的应纳营业税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苏容若)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