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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丽萍:深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8日 05:50 作者 胡学文;王悦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6月18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胡学文 王悦

  为持续推动会员加强投资者保护,深化多层次资本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深交所近日联合宁夏、山东、四川证监局,在银川、济南、成都举办了3场以“透明性·理性·适当性”为主题的“会员营业部‘投资者保护’培训交流活动”。
  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在出席银川培训时讲话指出,2009年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实施后,证监会对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也提出了相应要求,适当性管理已经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是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的重要举措。当前,深化适当性管理更是关系到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以及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平稳起步,市场参与各方需要增强紧迫感,充分认识到深化适当性管理是提高资本市场运行稳定性的重要基础,是推进资本市场各项改革创新措施的必要前提,是增强资本市场服务小微企业等实体经济薄弱环节能力的根本保障。
  宋丽萍指出,中小板、创业板已经连续3年成为全球最活跃的首次公开募股(IPO)市场,成为推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县域经济”发展促进作用也日益显现。深交所正在着力推进中小企业上市培育工程,与各地政府进行广泛、深入的合作,共建“中小企业上市联合培育工作机制”。
  此外,在三地培训活动中,深交所重申了会员深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有关要求。
  培训上,针对最高法、最高检近期出台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深交所特别强调,内幕交易直接违反了“三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侵犯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严重腐蚀市场运行根基。证券公司应进一步提高合规管理有效性,建立健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和信息隔离墙制度,加强内幕信息监督管理,恪守职业道德,防范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行为,忠实履行对投资者的信托义务。市场人士表示,“两高”出台的内幕交易司法解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深交所今后也将在针对会员、投资者、拟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等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培训活动中加大宣讲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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