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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股权激励所得税政策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01日 06:07 作者 肖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6月01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明确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公告规定,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上市公司等待期内会计上计算确认的相关成本费用,不得在对应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在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权后,上市公司方可根据该股票实际行权时的公允价格与当年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肖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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