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5月15日 06:04 |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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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认为,券商资管业务特别是集合资产管理涉及到的环节较多,流程较长,业务涉及到的各环节均可以作为突破点,尝试创新。长江证券建议,可将审批制改成备案制,开拓产品销售渠道,扩大投资者范围,降低准入门槛,允许产品上市交易,并成为融资融券标的。 首先,建议将审批制改备案制。目前管理层已经缩短了常规产品的审批时间,加快了进度。在业务和产品模式规范化、标准化后,采用备案制可以大大加快产品开发速度,缩短流程,使产品更能适应和把握市场上出现的投资机会和大行情。 审批制改备案制,一方面需要监管层改进工作方法,加快审批权的下放;一方面还需要券商自身在业务规范化、产品标准化、信息披露、风险控制、投资者教育等多方面下功夫。 其次,开拓销售渠道,扩大投资者范围。在目前的审批制度下,有限的产品对应有限的渠道,一家券商不可能与太多家银行渠道同时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合作,审批制放开之后,产品数量不再是困扰券商资产管理发展的瓶颈,实力较强的大银行将产生渠道拥挤的问题。因此,各券商可以在现阶段制定适合自己的渠道合作差异化策略,以免到时陷入渠道抢占的恶性竞争中。 对于证券公司而言,可尝试构建直销系统,使销售渠道建设更为多元化,形成从原先主要依靠代销渠道的模式,向代销和直销并重的模式转变,由此促进资产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目前,第三方销售机构的牌照也在逐步放开,若券商资产管理产品能在专业的第三方销售机构销售,也能为券商资产管理业务带来多元化的合格投资者,有利于业绩好、实力强的券商做大做强资产管理业务的品牌。 第三是登记结算制度创新。可以考虑放开由券商担任集合计划的登记结算职能。监管层可以对登记结算人的资格和条件予以明确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能力、公司资质、业务流程、人员配备、系统情况等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才能担任自己或其他券商的集合计划产品登记结算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发挥一些券商在信息技术、业务系统开发、清算交收等方面的优势,增强券商不断改进自身业务流程、风险管理能力、内部控制能力的积极性,更能为产品的创新打开局面。 四是降低准入门槛。相比基金公司产品的1000元销售起点,目前集合计划的门槛较高,限定性产品5万起,非限定性产品10万起,定向客户起点100万。而券商的客户中通常是5万元以下的客户较多,占比超过八成,券商无法为其提供自身的理财产品和服务,除了股市投资咨询、市场资讯、经纪交易等业务外,只有推荐基金或其他机构的理财产品,容易造成客户外流,稳定性差。 五是产品上市交易,集合计划充抵保证金,成为融资融券标的。在符合相关条件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或受益凭证可以申请在交易所的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和转让。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也能在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那么将大大增强其流动性,增加券商理财产品与公募基金之间的竞争力。 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将集合计划纳入融资融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标的物池中,甚至成为融资融券的标的,让集合计划的投资者可以通过融资融券扩大投资的杠杆,并使集合计划成为构造投资者理财目标的一个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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