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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小股东维权案开庭召集程序合法性遭质疑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14日 05:43 作者 唐曜华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5月14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深发展吸收合并平安银行再起波澜。近日,平安银行小股东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平安银行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公司今年2月份股东大会通过的合并议案,该议案召集程序的合法性遭到了平安银行小股东的质疑。5月11日该案在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蓝盾实业的代理律师严义明认为,平安银行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并不合法。平安银行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于2011年7月30日届满后,2011年12月,平安银行该届董事会召集股东召开2010年度股东大会并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在未履行董事会改选程序的情况下,今年2月9日平安银行第五届董事会又召集召开了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按照《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原告就此认为,被告平安银行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为无效议案,应依法撤销。
  原告认为,既然被告第五届董事会未及时换选而采取延长董事任期的形式不合法,因此平安银行董事会成员构成本身亦不合规,不合法、不合规的董事会召集股东召开2012年第一次股东大户显然违反召集程序。
  被告代理律师则认为,《公司法》中规定,董事会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并未对董事会未及时改选、董事超期履职的原因进行限制,因此无论是何种原因未进行改选,原董事均应履行董事职务。这就意味着,原董事继续履职没有法律障碍。
  值得一提的是,今年2月已有股东就平安银行2010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议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唐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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