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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季先:抑制炒新需对中介硬约束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11日 06:01 作者 李季先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5月11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李季先
  针对近期新股炒作热有所降温但部分投资者仍然存在盲目参与炒新的情况,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再次发布公告,警示炒新风险,并要求各会员单位切实做好客户管理工作,督促证券中介机构在抑制新股炒作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职能作用;证券公司应承担起行业责任、市场责任和社会责任,加强自律,切实落实3月12日证监会机构部提出的有关要求。
  证券中介机构,尤其是证券公司在抑制新股炒作和投资者教育等方面的作用再次被深交所在公告中提及并得以强化,这是对其法定角色的肯定,也是对其抑制炒新作用发挥现状的不满。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券商今年针对新股发布的上市首日定价区间,在上市首日大多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明显偏离,“人情报价”非常普遍。
  证券中介“人情研报”不利于监管部门抑制新股炒作显而易见,不过也还只是中介所暴露出来问题的冰山一角,从新股信息披露、新股交易机制到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所有这些证券中介机构参与的环节,像对需进行披露的财务数据进行粉饰、恶意公关等,都可能对新股的定价产生影响,但正是在这些环节中,中介机构的主体责任是缺位的,有的只是无法有效执行的教化式条文。自律有余,而外部硬约束———刚性规定不足,主体责任缺失,无法有效追责,这是阻碍证券中介机构在抑制新股炒作和投资者教育方面发挥职能作用的最主要制度障碍。
  对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相关证券中介机构来说,要想让其切实担负起防范和抑制新股炒作的“先头兵”职责,就必须先落实其相关不履职的具体责任,并将这些责任细化到可执行、可有效震慑失职的“硬约束条款”里面去,譬如在《关于证券公司切实履行职责,防范和抑制新股炒作行为的通知》等类似规定中明确虚假报价、虚假披露和岗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参照适用的《证券法》、《刑法》等相关法律具体条文,严格司法、行政和民事责任,让其对相关炒新规定不敢怠慢,更不敢“人情报价”及“人情披露”。
  具体来说,对于证券中介机构的硬约束,除了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证券中介依法角色归位的规定进行立法细化外,我们认为,当前最紧迫的是要通过修改完善新股IPO管理办法、询价管理办法和交易所公开谴责标准,落实证券中介机构在IPO流程中的责权利及各自的信息披露义务,对招股说明书、律师工作报告和审计报告中重要信息披露不实或遗漏坚决进行一票否决,直至取消其从业资质;对明显偏离行业均值或上市首日实际价格区间的定价报告以误导投资者论处,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允许投资者对其提起民事赔偿之诉或由行政部门仲裁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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