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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业探索家庭财产业务新模式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10日 06:11 作者 张宁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5月10日证券时报第9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张宁
  在房地产信托业务、票据信托业务受监管部门严控之后,信托行业迫切希望找到更多的新业务增长点,而家庭财产信托正成为该行业探讨的焦点之一。
  近日,广州市政府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残疾人“托养”问题,提出将试行开展家庭财产信托服务,以缓解“老养残”家庭的后顾之忧。证券时报记者获悉,有多家信托公司拟与广州市残联洽谈合作推出家庭财产信托事宜。
  对此,百瑞信托业务总监罗靖认为,“信托在家庭财产管理方面有很大的运用空间,但限于我国信托税收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信托登记制度缺失,国内信托公司在家庭财产管理方面的运用广度与深度还无法达到发达国家的水平。”
  据介绍,按照海外常规运作方式,委托人即客户是通过合同或遗嘱的方式来确立单一家庭信托,在信托到期或约定的兑付时间反馈给受益人。信托公司则发行多个家庭信托来满足客户财产保护和传承的需求。专门提供的资产池,涵盖从低风险产品即现金管理类,到中等风险产品如固定收益类,再到高风险产品如权益类投资产品的全部投资类型,从而提供全面的财富解决方案。
  但在最终收益分配上,目前家庭信托面临着双重纳税问题。按照《信托法》规定,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进行投资、管理、运用、处分,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其间必然要发生产权的转移,并交纳营业税金。而信托合同终结时,信托投资公司要将信托财产还给受益人,这将再次发生产权转移,按现行税法仍要再交营业税。这就造成了同一税源征收了两次营业税,不仅大大增加信托费用,提高信托公司的经营成本,也压缩了投资者的收益空间。
  也因如此,信托投资公司此前开发财产信托的动力不足,导致目前信托产品市场上财产信托品种匮乏。罗靖表示,国内富豪往往在海外———尤其是在新加坡等地设立财产信托,国内的信托公司难以分到一杯羹。
  不过,对于此次由地方政府提出试行公益为主的家庭财产信托服务,业内相信在税收政策上会有一定的倾斜,可以作为未来国内信托业进一步开展相关业务的范例。上海某信托公司人士表示,虽然目前还谈不上涉及修改《信托法》的问题,但地方政府在家庭财产信托上可以提供类似于私募股权投资(PE)基金的相关税收优惠以及税收返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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