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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理财要有哪些权益保护意识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5月08日 05:50 作者 唐曜华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5月08日证券时报第7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唐曜华
  在中国投资者的传统观念里,银行是大而不倒的,有国家信用保证,因此大部分投资者都有盲目相信银行的毛病。而一些银行的工作人员为完成理财产品销售业绩,往往会说些带有导向性的甚至与产品本身描述不符的话语,投资者常常信以为真,并在未看清楚产品说明和合同的情况下就把大名一签。如若理财产品最终没有亏损,则大家相安无事,而一旦出现产品亏损却欲诉无门时,投资者才会恍然大悟,原来客户经理说的话是不能当真的。
  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外资银行销售的大量的非保本、高风险理财产品,因大面积亏损引发了大量投诉,更是将外资银行2007年以来急于抢占市场而粗放扩张的模式的弊端暴露无遗。为获得更多的理财产品销售收入,外资银行当时发行了大量结构比较复杂的理财产品,或者直接代理销售境外投行的产品,甚至一些外资银行给客户经理分配了几乎难以完成的销售任务。
  在沉重的销售任务下,客户经理的角色定位更多变成了不惜采取任何方式将理财产品推销出去的推销员,而不再是给客户提供专业投资意见的理财经理。当急于推销的客户经理遇上深信银行专业能力、自身投资经验缺乏的投资者时,其结果就是投资者买了连自己也搞不清楚的理财产品,银行的销售业绩提升了,而后续的麻烦和纠纷也将接踵而至。
  因此,在目前理财产品投资者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缺乏的环境下,投资者亟待提高权益保护意识。
  一是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依据是双方签署的合同,因此不管银行客户经理讲得如何天花乱坠,投资者都应看清楚合同的具体规定,毕竟最终若产生纠纷对簿公堂时还是以合同为准。
  二是投资者要相信客户经理有足够的动力去夸大理财产品的收益情况。可能客户经理说的的确没错,在2007年以前,理财产品所投资的标的确实收益非常可观。但投资者不要忘了问客户经理最差的投资情形是什么,并在产品说明书中找出最差的投资情形的描述,然后问问自己是否能够承受这样的损失,千万不要因为客户经理说最差情形很少出现而忽略这个问题。事实上,金融危机爆发后,最坏最差的情形都出现了。
  三是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过程中要对关键信息录音,其在发生纠纷时可作为维权的证据。尤其是如果投资者发现银行方面作出有违产品说明书和合同约定的行为,比如原本可以赎回的理财产品,客户经理用种种理由阻止赎回,那么投资者应该录音作为证据,否则不但日后无法以银行违反合同约定为由起诉银行,即使去权威部门投诉也不能证明银行的违约行为。
  四是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后应持续保持关注,尤其是可提前赎回的理财产品,应关注理财产品投资的资产价格波动情况,一旦发生不利情形,投资者可及时赎回理财产品,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是勿把银行的结构性存款当成存款,勿把银行代销的保险以及银行代理的黄金交易当作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实质上是理财产品,通常会嵌入期权挂钩汇率等,风险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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