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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发行遏制超募 实施细则尚待跟进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12日 06:30 作者 曹攀峰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4月12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曹攀峰
  业内期待已久的存量发行制度渐行渐近。证监会近期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正式提到存量发行制度。对此,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该制度将有助于解决新股发行中存在的“三高”问题。同时,业内人士纷纷呼吁出台针对该征求意见稿的实施细则。
  将有效遏制超募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在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推动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增加新上市公司可流通股数量。持股期满3年的股东可将部分老股向网下投资者转让”。这就是业内呼唤已久的存量发行。尽管存量发行在海外成熟市场较为常见,但对于国内新股发行改革来说,推出存量发行制度仍是一大进步。
  多位接受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存量发行将会增加新股上市流通股的数量,能有效缓解股票供应不足的现象,从而遏制新股炒作。“此外,该制度肯定能有效遏制资金超募现象。”北京某分管投行的券商副总裁表示。
  自200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重启以来,新股超募现象一直受到诟病,上市公司账上存在大量闲置资金,甚至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上述券商副总裁表示,事实上,部分上市公司所需的资金量并不大,其上市是想改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按照《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需符合下列条件: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份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例如,部分公司不需要太多资金而采取存量发行,在上述25%比例的限额下,发行人股东可将股份通过老股转让的方式推向市场,比如转让10%的股份,那么首发的股份只要达到15%就能满足条件要求。”上述副总裁表示,这意味着通过老股转让可减少公司上市时股份的增量,从而解决超募问题。
  应出台实施细则
  任何一项制度的出台往往利弊并存。监管部门相关人士曾公开表示,存量发行不利的地方在于会助长大股东套现。毕竟,IPO重启以来,原始股东在公司上市后套现的现象较为普遍。
  为有效遏制上述问题,征求意见稿中要求,“老股转让后,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得发生变更”。接受采访的另一家北京券商分管投行的副总裁表示,此举只能相对限制大股东的套现,比如大股东若持有公司60%的股份,则可以转让30%的股份,但仍不改其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而上市公司的原始股东一般对所处的行业和公司情况非常了解,完全可以在行业发展处于高峰期时转让股份。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督”。“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老股的,新股上市满1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10%转出;满2年后,老股东可将账户资金余额的20%转出;满3年后,可将剩余资金全部转出。”
  对此,北京另外一家券商副总裁认为,除了对实际控制人转让老股有限制资金转出的规定外,也应有针对创投、私募股权投资(PE)机构的限制性规定。“具体规定可以有所不同,比如控股股东锁定期可以长一些,小股东锁定期短一些。”该副总裁表示。
  “征求意见稿只是关于一些笼统性的规定,而保荐承销业务是一项非常具体的业务,要促进政策落实,未来还应出台相关解释性的规定或实施细则。”多位接受采访的投行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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