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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今年研究制定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12日 06:30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4月12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杜金富近日撰文称,2012年将尽快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及《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暂行规定》等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并研究制订《政务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文章指出,信用记录是个人和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信用状况的记载,即信用信息。它是经济社会主体了解利益相关方诚信和信用状况,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激励或惩罚措施的前提,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
  从信用记录收集渠道划分,信用可以分为政务信用记录和非政务信用记录,政务信用记录是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执行公务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记录;非政务信用记录是指企业和个人交易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记录。
  杜金富表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从基础性工作做起,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要推广应用机构信用代码,制定信用标准。在个人主体识别用居民身份证号的基础上,2012年全面推广使用机构信用代码,作为信用体系建设主体识别标识。同时,推进全国通用的信用数据项标准和各部门可共享政务信用信息标准的制定与推广。
  在此阶段还要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在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础上,逐步纳入保险、证券等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依法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金融业征信服务。
  第二阶段主要加强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健全政务信用档案体系。依托各行业、各地方信息系统,完善社会成员的政务信用信息档案体系,形成多个信用信息平台,在此基础上通过共享覆盖各类主体。二是完善各征信系统,实现非政务信用信息的全覆盖,即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三是大力推动信用信息应用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各级政府部门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应用信用信息,构建激励约束机制。在行政管理行为中,切实体现对诚信相关内容的考量,奖优罚劣,形成全社会的诚信行为规则。四是研究制定《社会信用促进法》、《信用信息保护法》。从国家法律层面确定社会信用体系的框架,规范信用信息应用,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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