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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11日 06:24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4月11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国资委近日发布《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有特殊原因确需投资的,应当经国资委核准。
  《办法》要求,中央企业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需要向国资委报送申请核准非主业投资的请示,对非主业投资项目的有关决策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项目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报告及其他必要材料。国资委将主要从非主业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发展战略和主业发展的影响程度、企业投资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予以审核。
  《办法》还特别提出,国资委将指导中央企业之间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避免恶性竞争。
  国资委表示,目前中央企业境外投资仍处在初级阶段,境外投资为企业战略服务的意识不强,投资项目前期研究不够深入,投资风险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资本市场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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