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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应和市场化 建言优化改革细节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4月05日 05:50 作者 游芸芸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4月05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游芸芸
  新股发行改革正向纵深推进,《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成为投行人士近日的热议焦点。多位投行人士向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总体体现了市场化监管理念,尤其在增加供给、强化披露等方面取得了极大进步。
  此外,投行人士建议在新股定价环节应弱化人为干预因素,由市场决定供需平衡点上的股票价格,防止市场再度出现过度炒新。
  优化改革细节
  北京某大型投行董事总经理表示,本次征求意见稿旨在增加市场供给,是向有条件注册制倾斜的一种过渡性政策。
  最受投行关注的是发行定价监管问题。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剑阁日前表示,征求意见稿目的之一是防止定价过高,将利于投资者,但如果给投资者留下未来新股定价可能偏低的印象,可能炒新问题又将出现。
  深圳某大型券商投行董事总经理认为,作为保荐机构,维护发行人和投资人的双边利益同样重要。“一般而言,新股上市后在一定时间内上涨10%~15%,是比较合适的发行定价尺度,但这需要用市场化手段来解决。”
  去年投行收入排名前五的某投行负责人指出,本次征求意见稿在发行定价市盈率参照、超募资金、盈利预测等环节上还需斟酌。
  征求意见稿中要求,发行人向特定询价对象初步询价后,如出现预估发行价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的、预计募集资金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量的,发行人均需补充说明或解释合理性。
  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后,发行价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发行人需在询价结果确定的两日内刊登公告,披露询价对象报价情况。未提供盈利预测的发行人还需补充提供盈利预测并公告,并在盈利预测公告后重新询价。
  上述负责人认为,超募资金出现源于市场行为。“上市公司通过市场以股份换取的资金,如何衡量其是否合理需要进一步界定。”
  深圳另一家大型券商副总裁表示,目前很多创业板公司属于细分行业中的子行业,并无可明确参照的平均市盈率,完全比照所谓同行业有待商榷。“业绩回落有多种原因。创业板企业很多已脱离最初成长阶段,有些是在初创成长了3~4年后才上市,已告别了高速成长期,有些甚至在上市前已透支了业绩,其中并非人为粉饰的因素,不应统一认定。”
  “部分创业板公司因行业处于爆发期,每年成长性约为40%~50%,加之规模偏小,市盈率偏高并非完全不合理,是否使用统一标尺需再考虑。”上述副总裁指出。
  鼓励律师撰写招股书
  存量发行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老股转让所得资金须保存在专用账户,由保荐机构进行监管。在老股转让所得资金的锁定期限内,如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发行价,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在二级市场回购公司股票。
  对此,不少投行人士认为还需进一步研究。上海某上市券商投行董事总经理表示,存量发行不会稀释现有股份继而对二级市场造成较大冲击,在增加股票供给以及维护现有股价方面拥有较好作用。“但如老股东减持后在相当时段内资金除回购公司股票外,不能挪为他用,老股东减持冲动则不太明晰。”
  上述去年投行收入排名前五的某投行负责人指出,意见稿中鼓励律师撰写招股书,初衷或是参照国际化的备案制,但国外的制度背景是配套措施已经相对完备。反观国内,因存在审批环节,保荐人对企业了解程度相对透彻,才能在上会审核时作出细致解答。“我们短期内不会选择由律师撰写招股说明书,再由保代去回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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