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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可用自有外汇参与境外股权激励计划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17日 06:48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3月17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发文明确,境内个人可以其个人账户中自有外汇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外汇局发布的《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称,“股权激励计划”是指境外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境内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员工等与公司具有雇佣或劳务关系的个人进行权益激励的计划,包括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期权计划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股权激励方式。
  通知称,参与同一项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个人,应通过所属境内公司集中委托一家境内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外汇登记、账户开立及资金划转与汇兑等有关事项,并应由一家境外机构统一负责办理个人行权、购买与出售对应股票或权益以及相应资金划转等事项。(贾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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