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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罚没款应优先用于民事赔偿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12日 06:08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3月12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证监局局长左红:上市公司罚没款应优先用于民事赔偿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证监局局长左红在上周六召开的证监会系统代表委员新闻发布会上表示,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罚没款应优先用于民事赔偿。
  左红说,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关键环节,是投资者因其他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而受到利益损害时能否得到赔偿。尽管近年来证监系统加大对证券期货市场违规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违规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开出了数额颇大的罚单,但行政处罚力度大,并没有转化为对广大投资者相应的补偿。有的投资者即使赢得了民事赔偿的诉讼,也很难获得实际赔偿。
  为此,她指出,应当将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罚没款用于承担证券民事赔偿。她认为,罚没款用于承担证券民事赔偿主要有四个原因:一是可以维护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二是现实的需要,目前市场急需上市公司民事责任追究机制;三是证券民事补偿是国际惯例,发达市场国家一般都有罚没所得基金,专为补偿证券投资受害者;四是罚没款用于承担证券民事赔偿是证券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体现。
  左红建议,对于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作出的罚没款,先交由具有投资者保护职能的投资者保护基金托管,用于承担相关违法违规主体涉及的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即违法违规主体无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用相应的罚没款先行承担证券民事赔偿责任;如罚没款不足以补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则要按照比例原则,进行公平补偿。
  当然,她也表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没有投资者就有关证券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损失提起民事侵权诉讼的,罚没款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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