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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拳再好 也不敌隐藏的伤害深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07日 06:10 作者 向南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3月07日证券时报第1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向南
  如果观察银座股份和银座商城发展历史,可以发现双方互为补充,可谓鲁商集团百货零售业务的左右两手,打出了一套组合拳。
  鲁商集团是在原山东省商业厅及其所辖企业的基础上组建成立的特大型企业,由于历史包袱沉重,鲁商集团在2003年之前效益并不好。截至2003年年底,鲁商集团总资产为46.59亿元,净资产为5.45亿元,净利润为-4445万元。
  正是在拥有银座股份这个平台前后,鲁商集团百货超市业务开始得到长足发展,银座系统到2006年相继开了26家店,2007年、2008年开了26家店,从2009年开始,银座系统始终保持每年约20家门店的开店数量。
  这期间,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成了做大的重要手段,2007年配股,使得银座股份净资产由2.5亿元上升到10亿元,增长300%。2009年,银座股份又通过定向增发募资开了济南振兴街和谐广场店。
  在对外收购中,银座股份起到了很大作用,例如2008年收购青岛乾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5%股权及相应债权,银座商城受让41%的股权及相应债权,总价款为3.06亿元,银座股份受让54%的股权及相应债权,总价款为4.04亿元。2009年,银座股份及鲁商集团联手成功竞买了石家庄东方城市广场有限公司92.73%的股权,总价款9.25亿元,其中,上市公司受让55.14%股权,受让价格5.5亿元。在上述收购中,都是上市公司收购多数股权,成为大股东,鲁商集团则付出较小资金,撬动收购顺利完成。
  银座商城则不必受限于上市公司严格的信披等制度,在经营中可以更加激进,例如,银座在河南新乡等外地省市的扩张,就是以银座商城为主。
  但是无论鲁商集团如何得益于这种两个银座的模式,都无法掩盖这种模式的缺陷,它首先与监管部门不允许同业竞争的规定相悖,同时也与鲁商集团将零售行业整体注入上市公司的承诺相悖。
  监管部门不允许同业竞争,并不是为了限制竞争鼓励垄断,而是因为如果一个集团控制了两个类似的企业,可能会在经营重心上有偏向,以银座股份和银座商城为例,由于鲁商集团在两者中所占股权差别较大,可能会偏向持股比例较大的一家。此前,资本市场已经多次出现由于同业竞争的存在,大股东偏向非上市公司而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对于鲁商集团而言,如今已基本控制了银座商城股权,进行资本运作结束同业竞争的时机已经成熟,只有在上市公司一个平台中发展百货超市业务,才能解除投资者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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