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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大幅提高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3月01日 06:10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3月01日证券时报第1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日前发布《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及使用范围,其中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与原提取标准相比,不同矿井煤炭有67%~275%不同幅度的提高。
  《办法》明确,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其中,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露天矿吨煤5元。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原提取标准为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严重和涌水量大的矿井吨煤不低于8元,45户重点监控煤炭生产企业吨煤不低于15元;低瓦斯矿井吨煤不低于5元;露天矿吨煤不低于3元。
  《办法》同时明确,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提取标准为:石油每吨原油17元;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金属矿山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根据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提取标准为:矿山工程为2.5%;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法》还明确了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的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根据上述《办法》,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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