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2年02月24日 05:45 |
作者: |
刘思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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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刘思辰 今日,针对一篇媒体报道,一汽轿车(000800)、*ST盛润A(000030)、一汽夏利(000927)同时发布了澄清公告。意想不到的是,上述澄清公告不但没能起到拨云见日的效果,反而使得一汽轿车与*ST盛润A互为反证,会计准则也沦为“在谁手里就为谁所用”的“尚方宝剑”。 近日,有媒体报道称,*ST盛润A于2011年2月10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材料中,吸收合并对象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与一汽轿车、一汽夏利之间销售商品的关联交易,与一汽轿车、一汽夏利2009年、201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向富奥公司采购商品的关联交易之间存在重大差异。一汽夏利的问题是数据对不上,而一汽轿车2010年年报披露称公司未与富奥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关于数据对不上的问题,似乎很好解释,一汽夏利和*ST盛润A均在澄清公告中表示,其中差额主要为交易双方记账时间的差异导致。而另一个问题,即一汽轿车和富奥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澄清公告就有些让人啼笑皆非了。 据了解,2009年和2010年末,一汽轿车的控股股东一汽集团持有富奥公司35%的股权,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富奥公司是一汽集团的联营企业。一汽轿车在澄清公告中否认了与富奥公司的关联关系,一汽轿车引用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中规定的关联方关系,认为公司与富奥公司的关系未包括在列举的条款中;同时还表示,一汽轿车与富奥公司采购交易业务中98%以上来源于富奥公司的子公司。 巧合的是,*ST盛润A的澄清公告中引用了同一条会计准则条例来为自己证明,但得出的结论却完全相反。*ST盛润A重组方富奥公司坚持将一汽轿车、一汽夏利认定为关联方。*ST盛润A表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一汽集团将持有*ST盛润A 24.31%的股权,一汽集团对富奥公司实施重大影响,一汽集团为富奥公司的关联方。而一汽集团分别持有一汽轿车53.03%的股份和一汽夏利47.73%的股份,均为其控股股东,故富奥公司将一汽轿车和一汽夏利也认定为关联方。按照相关规定,并且考虑富奥公司与一汽集团及其子公司交易的重要性,富奥公司对关联方关系及交易进行了充分披露。 同一条准则条例,两家公司居然可以引用得出完全相反的结论,不由令人怀疑,究竟是其中一家公司理解有误,还是条例本身模棱两可?有业内人士认为,无论究竟有无“关系”,在披露澄清公告之时,双方都应仔细核实,协商一致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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