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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为何屡现无责任解约?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17日 05:39 作者 魏隋明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2月17日证券时报第1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魏隋明
  在很多人看来,白纸黑字签订的合同具有很强的执行力和约束力,但在A股市场上,上市公司却屡次上演无责任的“合约成废纸”怪象,是无意为之还是另有目的,值得深思。
  昨日,*ST建通(600149)公告称,经公司经营班子研究,报请董事会批准通过,将解除与北京嘉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2011年1月*ST建通曾公告称,公司购买房产的目的是为了积极拓展公司的商业地产经营业务,同时也可自用。该房产交付后便可经营,有望成为公司新的利润增长点。
  对于上述解约,*ST建通在公告中仅简单地表述“双方不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这让人颇为费解,因为如果是北京嘉铭毁约在先,面对预付款产生的利息以及标的的升值,应该对*ST建通予以赔偿;同样,如果是*ST建通主动毁约,也应对双方责任有更详细说明。
  如果北京嘉铭毁约在先,那*ST建通此番无责任解约可谓慷慨。因为一年前签署该合约时,*ST建通将6000万元预付款支付给嘉铭房地产。目前,央行公布的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利率是3.5%,即便把6000万元存入银行,也有近200万元的利息。另外,据地产中介公司描述,嘉铭桐城项目在朝阳区算较为稀有的资源,周边社区较为成熟,消费能力较强,作为商业地产,极具投资价值。目前,该项目商品房价位约4.5万元/平方米。而一年前双方签署的文件显示,该项目当时售价为3.5万元/平方米。
  实际上,解约损失归属不明的现象在A股市场屡次上演,如中恒集团彩虹精化都曾有巨额订单未能执行,但在解除合作的公告中,上述公司对由此带来的损失赔偿都是轻描淡写,甚至无迹可寻。按理说,上市公司在签署类似重大合同时,理应预料到爽约带来的影响,并同时签下违约责任书。这样,即便对方毁约,至少也可以拿到违约金。如2009年力拓撕毁与中铝的入股协议,前者支付了1.95亿美元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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