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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市债券发行人须于4月30日前披露年报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10日 06:05 作者 黄婷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2月10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上交所发布通知要求做好债券发行人2011年年报工作,凡在2011年12月31日前在上交所上市的公司债券,应于2012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
  通知指出,公司债券发行人应按照《公司债券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做好年度报告的披露工作。年度报告应至少记载的内容包括:发行人概况、发行人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已发行债券兑付兑息情况、银行贷款本息有无逾期、未来是否存在债券按期兑付兑息风险的情况说明、债券跟踪评级情况说明、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等事项。根据要求,债券发行人如果无法在4月30日前完成的,应当在4月15日前向上交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的原因及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黄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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