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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套保和套利新规将加速期指机构化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07日 05:48 作者 李东亮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2月07日证券时报第6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李东亮
  近日,中金所修订出台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套期保值与套利交易管理办法》,在进一步优化套期保值管理业务的同时,引入了套利业务的制度措施。
  《办法》的出台对套利交易进行了制度化和规范化,并放宽了套利交易条件,这将有效解决套利持仓限制、审批程序繁琐和监管“无法可依”等前期机构投资者遇到的难题,无疑将加速期指步入机构时代。
  作为稳定期指市场和鼓励套期保值的一项制度,自2010年4月16日股指期货推出以来,套保资金的持仓是不受制度限制的,而投机资金和套利资金日内交易则被局限在不能超过500手,且不得超过100手持仓上限。
  不过,这对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套利机构,显然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以目前沪深300指数运行的2500点计算,100手主力合约对应的期货合约价值或者现货合约价值约为7500万元,考虑到期货仓位需预留部分资金,则意味着规模在1亿以上的机构套利者将动辄触及持仓上限。因此,《办法》的出台使资金量在亿元以上的机构有机会进行期现套利。
  不仅如此,《办法》在具体的申请程序方面也做了有利于套利和套保机构入市的相关修改。如进一步优化套期保值管理业务,简化了套期保值审批流程;不仅取消了会员或者法人客户应当提交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的要求,在证明其具有现货交易时,仅需提供“近期证券市场交易情况及相关证明”。更为重要的是,《办法》延长了获批额度的有效期,使6个月的有效期延长了一倍。
  此外,借鉴套期保值的监管思路,中金所对套利的监管做了制度性的规定,使机构套利从此“有法可依”。中金所不仅界定了套利交易类别为期现套利、跨期套利、跨品种套利,并对套利交易实行额度审批制。此外,中金所还参照套期保值管理的模式实行套利额度审批制,允许套利额度12个月内有效。实际上,在亚洲和欧美等成熟期货市场上,套保与套利并未进行严格的区分。而在国内期指套保交易实践中,部分券商自营等机构因无法严格区分套保和套利,纷纷开始尝试利用套保的额度进行阿尔法套利。因此,《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此类机构将其“灰色交易”阳光化。
  机构套利和套保新规无疑将极大地刺激机构进入期指市场的热情,而这对期指市场的影响也将逐步显现。《办法》将在原有套期保值制度的基础上引入套利制度,ETF交易将进一步活跃,前期现货市场无谓的波动会进一步减少。与此同时,沪深300指数成分股或将受到市场的更大关注,其活跃程度会明显改善。更多机构投资者进入期现套利市场,期指和现货市场的价差也将有所收敛。
  截至目前,中金所目前仅有沪深300股指期货,且其持仓中的80%以上集中于当月合约,这使得跨品种套利和跨月套利均难以实现。不过,《办法》出台后,跨月套利将有望得以实现。事实上,今年2月1日,距离主力合约IF1202交割日尚有半个月之久,近月合约IF1203的持仓量就突破了1万手,这被业界理解为预知中金所将出台新规的机构投资者,已开始尝试跨月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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