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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明确央企副职考核范围和办法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04日 06:43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2月04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定量考核得分权重原则上不低于60%
  据新华社电
  国资委3日公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负责人副职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了央企副职考核的范围和实施办法。
  《指导意见》明确界定了中央企业副职考核的适用范围,国务院授权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副职全部纳入考核范围,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党委(党组)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结合岗位职责参照纳入考核。
  为增强工作的现实操作性,《指导意见》在组织实施方面明确,由国资委授权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副职业绩考核工作。建设规范董事会企业,国资委授权企业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董事会根据《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办法,可授权总经理对副职进行考核。
  国资委要求,各中央企业要认真研究制定对副职的业绩考核办法,针对每位副职的岗位职责设定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指标设计上突出价值创造导向,突出分类考核,既要落实出资人关心的共性指标,又要体现符合企业战略发展和个人业务岗位实际的个性指标;加强目标管理,结合企业战略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确定考核目标,可采取每年年初由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副职通过签订业绩责任书等形式予以明确;严格计分标准,科学合理地细化考核得分和评级,确保考核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国资委强调,考核要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适当拉开差距。要明确业绩考核最终得分,由定量考核得分与定性评价得分按照适当的权重构成。其中,定量考核得分的权重原则上不低于60%。定性评价主体应由企业负责人(建立规范董事会企业的董事)、职能部门负责人、一级子企业主要负责人等方面组成,并分别赋予适当权重;也可直接采用依据《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对企业副职“绩”的评价得分。
  在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方面,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要坚持“业绩上、薪酬上,业绩下、薪酬下”,把业绩考核结果和企业副职的薪酬分配紧密挂钩,并作为岗位、职责分工调整的重要依据;企业副职的绩效薪酬分配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分配系数的0.6~0.9之间确定。
  在监督方面,国资委强调,考核办法、考核过程、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企业负责人副职要在职代会或年度工作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等范围就业绩完成情况进行述职,实现企业负责人互相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相结合的闭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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