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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雷声震耳司法雨点轻柔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04日 06:43 作者 东晟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2月04日证券时报第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东晟
  2012年1月6日,法院判决谢风华、安雪梅均构成内幕交易罪。不过,考虑到谢、安均系自首,并综合案件情节及悔罪表现,均宣告缓刑。谢风华、安雪梅在领罪后“夫妻双双把家还”,而更具实质性的刑罚,则可能是二者一共被处罚金990万元,另将违法所得767万元依法追缴。
  新任证监会主席郭树清上任后曾多次表示,内幕交易的本质就是盗窃,将对内幕交易零容忍。但当非法所得达到700多万时,被告人仍被缓刑,笔者不得不说,内幕交易离盗窃的本质还很远。无论从立法层面最高刑罚的规定,还是实际处罚时的定罪量刑,都不可同日而语。试想,如果盗窃的违法所得为767万,因数额特别巨大,则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而在内幕交易罪中,仅仅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比如该案件中,违法所得767万的谢风华、安雪梅夫妇,谢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安是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行政执法层面的大雷声,很明显已经与司法层面的小雨点脱钩,证监会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部门,通过刑事处罚对内幕交易严惩的目的也无从体现。
  处罚的意义除了对已经发生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进行惩罚,还是对未来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预防。笔者看来,刑事判决的作出可能综合考虑很多因素,但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证券监管制度角度来看,对于颇为猖獗的内幕交易犯罪行为处以较重的刑罚,可以起到较好的警示作用,有效预防内幕交易违法犯罪。而刑罚偏轻,则会给现在或将来的违法者一种侥幸心理:一旦事发,不过就是罚金并缴回违法所得,缓刑的可能性很大。而真正被发现的内幕交易犯罪恐怕是少之又少,过低的违规成本也成为对内幕交易犯罪的一种纵容。全流通的证券市场,每天都可能产生大量的内幕信息。笔者看来,必须有严厉的惩罚应对,才能让内幕信息知情人抵住诱惑,尽力避免违法犯罪。
  当前对于内幕交易的防范,在立法层面需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自由刑及罚金刑的幅度,不妨可参考盗窃罪的量刑幅度;在司法层面,要继续加大罚金刑的数额,不能总是贴着罚金刑的下限处罚。且对于缓刑的适用应该慎重,只有司法与证监会的行政执法形成合力,“零容忍”才不会孤掌难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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