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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明确RQFII资金托管结算细则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1月05日 07:02 作者 贾壮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1月05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专用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中国人民银行昨日下发通知要求,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机构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时,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得超过募集规模的20%,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
  通知称,央行和证监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投资比例做出调整。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负责监督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符合央行和证监会规定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央行要求,试点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选择一家同时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资格的境内商业银行(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和境外机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
  试点机构可以在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开立三类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和股票市场交易的资金结算。依据本通知开立的三类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以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通知规定,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是:试点机构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
  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是: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除开放式基金外,试点机构如需汇出投资收益的,应当提供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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