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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公司须本月底前披露业绩预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1月05日 07:02 作者 胡学文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1月05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深交所发布创业板公司2011年年报披露新要求

证券时报 记者 胡学文

  深交所昨日发布《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1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对创业板公司业绩披露做出新要求。
  具体包括以下两点:一是创业板公司无论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1.3.1条所述应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均应在2012年1月31日前披露2011年度业绩预告;二是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披露2011年度报告的同时,必须及时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深交所有关人士介绍,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普遍较小,许多公司的主营业务产品市场范围小,业绩波动幅度较大。而且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定期限较长,现有规则仅要求预计亏损、扭亏为盈及同比上升或下降50%以上等情形需进行年度业绩预告,不能满足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业绩变动情况的需求。
  为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透明度,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上市公司年度业绩信息,减少投资者对公司业绩的猜测及非理性炒作,《通知》要求,无论是否出现应进行业绩预告的情形,均应在1月31日前披露2011年度业绩预告。“这一措施将至少较以前提前一个月将上市公司年度业绩预告披露给投资者。”上述人士表示。
  另外,创业板公司业绩波动较大,为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确保投资者能结合年报和季报的情况作判断,及时掌握公司业绩变动情况,《通知》要求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在披露2011年度报告的同时,必须及时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具体要求为: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在披露年报的同时,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12年4月份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则应在2012年4月5日之前披露2012年第一季度业绩预告。
  另外,深交所还将于近期发布《创业板公司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年度报告相关事项》,强化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披露要求,包括要求创业板公司披露报告期主要业务模式、经营模式所发生的重大变化,创业板公司应结合互动易上投资者关注较多的问题对报告期经营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与说明等。此外,还将要求所有创业板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强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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