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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自查次级债业务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2年01月04日 04:59 作者 徐涛
本文章来源于2012年01月04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近日,中国保监会下发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次级债自查工作。凡获得保监会批准发行次级债的保险公司,都在本次检查范围内。
  保监会在通知中明确,各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办法》要求,对次级债的募集、管理、偿还、转让等行为进行认真自查。保监会特别明确自查的重点内容包括:是否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是否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次级债募集资金是否用于投资股权、不动产和基础设施;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低于100%;提前赎回次级债后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低于100%;在不能按时偿付次级债本息期间,是否向股东分配利润;是否按时向保监会报告次级债募集、偿还、赎回或延期情况等。(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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