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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布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30日 06:34 作者 周宇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2月30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鼓励外商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制造业,不再限制外商投资医疗机构和金融租赁公司
  证券时报记者 周宇
  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日前联合发布《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据介绍,本次《目录》修订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的调整和变化,其中,高端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被明确列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
  发改委表示,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引资国。新《目录》围绕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这一主线,重点强调优化外资结构,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对我国实施“十二五”规划,提高利用外资水平,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次《目录》修订主要有五方面的调整和变化。一是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新《目录》增加了鼓励类条目,减少了限制类和禁止类条目。同时,取消部分领域对外资的股比限制,有股比要求的条目比原目录减少11条。
  二是促进制造业改造提升。新《目录》将高端制造业作为鼓励外商投资的重点领域,促进外商投资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新《目录》在鼓励类中增加了纺织、化工、机械制造等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条目。同时,鼓励外商投资循环经济,鼓励类增加了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机电设备、电池回收处理条目;考虑汽车产业健康发展的要求,将汽车整车制造条目从鼓励类中删除;为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盲目重复建设,将多晶硅、煤化工等条目从鼓励类删除。
  三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新《目录》的要求,我国将鼓励外商投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层次和水平,培育国际合作和竞争新优势。新《目录》在鼓励类增加了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下一代互联网系统设备等条目,取消了新能源发电设备条目的股比要求。
  四是促进服务业发展。新《目录》增加了9项服务业鼓励类条目,包括机动车充电站、创业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海上石油污染清理技术服务等,服务业条目在鼓励类中的比重进一步增加。同时,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金融租赁公司等从限制类调整为允许类。
  五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此次修订中删除的部分鼓励类条目,将根据促进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发展中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等原则,在修订《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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