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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境内贷款禁止再投资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13日 06:05 作者 许岩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2月13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许岩
  为规范外商投资性公司的审批和外汇管理,推动其在华进一步发展,商务部、外汇局日前联合发布《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性公司有关管理措施的通知》指出,外商投资性公司可将其在中国境内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的人民币合法所得,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后,直接用于境内投资,外国投资者也可将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资性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或增资后开展境内投资,但其境内贷款不得用于境内再投资。
  通知要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外商投资性公司审批统计信息的审核管理。对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需在《外商投资企业基础信息表》中标注“投资性公司”,并录入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对其他各类型企业均不得标注“投资性公司”或“投资控股”等类似名称。上述内容将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重点检查事项。
  通知明确,外商投资性公司申请办理境内投资核准手续,应向外汇管理部门提供的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IC卡、商务主管部门关于外商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的批准文件、人民币资金来源证明材料以及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附相应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根据商务部2004年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2条,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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