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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销售电价今起每度上涨约3分钱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2月01日 06:12 作者 周荣祥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2月01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发改委同时对电煤实行临时价格干预
  证券时报记者 周荣祥
  国家发改委昨日下发通知,决定自12月1日起,全国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约3分钱。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未来居民用电价格调整将试行阶梯电价制度,并由各地政府召开价格听证会后确定。发改委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对发电用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电价调整方面,将全国燃煤电厂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约2.6分钱,将随销售电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现行每千瓦时0.4分钱提高至0.8分钱;对安装并正常运行脱硝装置的燃煤电厂试行脱硝电价政策,每千瓦时加价0.8分钱,以弥补脱硝成本增支。上述措施共影响全国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约3分钱。
  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我国将试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拟实施的阶梯电价分为三档,即各省(区、市)将本地居民户均月用电量按从低到高排序,覆盖前80%用户的电量为第一档;超出第一档并覆盖前95%用户的电量为第二档;超过第二档的电量为第三档。第一档电价近期保持基本稳定,不做调整,第二档电价适当提高,第三档电价较大幅度提高。
  根据通知,我国将适当控制合同电煤价格涨幅,规定2012年度合同电煤价格涨幅不得超过上年合同价格的5%。同时,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市场交易电煤规定最高限价,秦皇岛等环渤海地区主要港口5500大卡电煤平仓价最高不得超过每吨800元;通过铁路、公路运输的电煤市场交易价格,不得超过煤炭生产经营企业2011年4月底的实际结算价格。
  在采取上述措施的同时,发改委要求全面清理整顿涉煤基金和收费,以缓解煤炭企业经营压力。通知指出,除依法设立的基金外,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设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费项目,必须在2011年底前取消。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同时强调,电煤价格在全国范围内基本稳定后,发改委将及时公告解除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就电价调整是否会推动物价上涨的问题,该负责人指出,政府控制的商品价格不会因为此次电价上调而进行调整。总的看,在国家采取的综合性措施作用下,价格总水平过快上涨的势头已得到初步遏制,月度同比价格涨幅逐步回落,电价调整不会改变这个大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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