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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之剑高悬 炒作之风式微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29日 06:03 作者 陈中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1月29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专家解析创业板退市新政
  证券时报记者 陈中
  历经两年研究论证,深交所拟定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于昨日发布。作为一个全新的市场,没有历史包袱的创业板,正在探索建立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退市制度。
  退市紧箍咒越念越紧
  在《方案》中,最受关注的规则即为两项新增的退市条件和两项原有退市条件的修改: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或者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将终止上市。原有退市制度中针对净资产为负和累计成交量过低这两项退市条件,在新的《方案》里进一步缩短了退市时间。
  “退市一小步,治市一大步。”不少业内人士表示,创业板新增的两项退市标准使得退市标准更趋多元化,再加上原有退市标准的修订,使得退市紧箍咒在创业板上越念越紧。
  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总监傅炳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创业板启动之初业内对退市制度就有很多讨论,现在市场各方也有了明确的预期,且对退市制度的期待也很高;退市制度是一个政治性强、牵涉面广、市场影响也非常大的事情,所以需要本着审慎的原则进行充分的研究,在现在这个时点推出退市新政可谓水到渠成。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创业板退市新政充分反映了创业板公司的特点,和主板相比,创业板退市条件比较严格,不仅加强了动态监管力度,也引进了优胜劣汰机制,增强了投机行为的风险。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认为,创业板退市制度具备两大亮点:其一,退市标准多元化;其二,退市周期大大缩短。董登新指出,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包括连续亏损退市标准、资不抵债退市标准、成交量退市标准、股价退市标准、股本退市标准、谴责退市标准等,这是一张庞大的法网,垃圾股几乎无处可逃。他认为,其中最有威慑力的退市标准当属资不抵债退市法。
  不支持“借壳”意在遏制炒作
  目前,主板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法实现恢复上市的现象较为普遍。《方案》提出,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并明确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防止创业板公司通过一次性的交易、关联交易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的行为。
  对此,深交所相关负责人解释道,此次制定“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这项原则,是针对现有退市制度存在的问题而拟定的,按照《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恢复上市的审批权均是由证券交易所行使的,深交所也将在今后的实践中按照这项原则进行把控。
  同时,根据《方案》,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拟要求创业板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退市条件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刊登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以警示公司的退市风险,并建立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长效机制,强化退市风险揭示。
  傅炳辉表示,调整“*ST制度”,主要是出于两点考虑:首先,目前的“*ST制度”虽然发挥一定作用,但风险提示的功能在弱化;第二,今后创业板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并禁止公司通过调节利得的方式实现恢复上市,在此情况下,创业板的公司如果存在退市风险,很有可能跟其他的*ST公司混在一起,这将使投资者不容易识别这两类公司。
  李大霄认为,退市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在市场上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也能增加绩差上市公司危机意识,加强市场优胜劣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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