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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投股份应至少加锁6个月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23日 06:22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1月23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业协会要求,券商直投应增加信披内容,尊重被投企业自主选择保荐机构权利
     证券时报记者 于扬
     中国证券业协会昨日发布通知,就证监会此前出台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的相关具体问题进行明确。通知强调,直投子公司应承诺主动延长股份锁定期,增加直投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并尊重被投资企业自主选择保荐机构的权利。直投子公司在《指引》发布前已经投资且该被投资企业至通知发布之日尚未被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执行通知的要求。
    通知进一步明确,证券公司应严格执行保荐业务与直接投资业务相互隔离的规定,凡担任拟上市企业的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的,应按照签订有关协议或者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两个时点孰早的原则,在该时点后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再对该拟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其中,“签订有关协议”是指证券公司与拟上市企业签订含有确定证券公司担任拟上市企业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条款的协议,包括辅导协议、财务顾问协议、保荐及承销协议等;“实质开展相关业务”是指证券公司虽然未与拟上市企业签订书面协议,但以拟上市企业辅导机构、财务顾问、保荐机构或者主承销商身份为拟上市企业提供了相关服务,具体可以证券公司召开拟上市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第一次中介机构协调会之日作为“实质开展相关业务”之日。
通知指出,以自有资金或持有权益比例超过30%的直投基金、产业基金投资拟上市企业后,证券公司担任该企业保荐机构的,在严格执行现有股份锁定期期限要求基础上,直投子公司应承诺主动再延长股份锁定期不少于6个月。
    通知还要求增加直接投资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直投基金、产业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投资的企业,证券公司担任该企业保荐机构的,在严格执行现有信息披露要求基础上,应在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增加披露直投子公司独立决策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投资价格、股份锁定期承诺以及防范利益冲突情况。已经设立直投子公司的证券公司应当对照《指引》的要求,就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查报告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报送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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