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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9日 06:37 作者 肖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1月19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实施动态风险监控
  证券时报记者 肖波
  为规范期货公司营业部的经营活动,加强对营业部的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期货营业部管理规定(试行)》,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对期货公司营业部的经营条件、内控、合规管理、监管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规定》明确,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前,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期货交易的风险,审慎评估投资者的财务状况、期货专业知识、交易经验、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不得误导无投资意愿或无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
  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营业部还应当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要求。
  营业部在与投资者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为投资者开立账户时,应当严格按照期货市场统一开户的要求,做好投资者身份核对、投资者影像资料留存、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等工作。
  《规定》同时明确,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结算制度,期货业务的结算由期货公司总部统一进行,营业部不得承担结算任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制度,不断健全、完善风险控制体系。营业部投资者的交易指令必须通过期货公司风险控制系统或者期货公司风险控制人员进行事先风险控制。营业部不得使用电话、交易所内远程终端等方式直接将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传送至期货交易所场内交易席位。
  《规定》还明确,期货公司对投资者实施动态风险监控,每日进行风险测算。营业部应当按照期货公司的统一要求,对经常出现保证金不足、交易频繁等重点投资者的风险状况进行及时跟踪与监测,加强对投资者的风险管理。
  同时,期货公司可以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进行实时监控。对不能进行实时监控的营业部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总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和压力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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