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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09日 06:21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1月09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预算草案须经全国人大审议后方可执行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为进一步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工作,财政部日前修订发布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报试行办法》。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新《办法》明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组织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中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进行测算。原《办法》则规定,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组织中央预算单位根据中央企业年度盈利情况和年度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国资经营预算支出方面也有所变化。根据原《办法》,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除上述用途外,新《办法》还明确“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要加强与公共预算的有机衔接”。
  此外,新《办法》还对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程序做了修订。《办法》明确,财政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批。经国务院批准后,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随同中央政府公共预算(草案)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核,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原《办法》则规定,中央国资经营预算草案,财政部只需向国务院上报审批。国务院审批后即可执行。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中央预算单位;中央预算单位自财政部批复本单位预算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同时抄报财政部备案。
  新《办法》还规定,各中央预算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必须按照财政部批复的预算支出科目、项目和数额执行,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在预算执行中确需作出调整的,必须报经财政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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