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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转融通业务管理办法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9日 06:58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0月29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放宽了有关风控指标;前两批11家融资融券试点券商可能先获业务资格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经公开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昨日正式发布《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转融通业务可以更进一步地推进。但他也表示,转融通业务推出的时间表还很难确定。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合理放宽了转融通业务有关风控指标。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转融通是新事物,各方面都缺乏经验,为严格控制风险,保障转融通业务平稳起步,征求意见稿规定证券金融公司融出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可流通市值的5%;充抵保证金的每种证券余额不得超过该证券总市值的10%。征求意见过程中,有不少意见提出,上述指标过严,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为此,《办法》适当放宽了比例限制,将上述指标由5%和10%分别上调至10%和15%。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证券金融公司获取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相关信息,涉及证券公司的商业秘密,除用于法定用途外,应当予以保密。《办法》采纳这一建议,增加了证券金融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对因履行职责而获悉的信息保密的规定。
  上述证监会负责人说,《办法》的出台意味着转融通业务可以更进一步、有条不紊地推进。目前,市场参与各方,包括两家交易所、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都在积极推进;转融通业务规则、实施细则也都在准备中;相关技术系统和业务平台也在推进。“等到各事项都准备成熟、试运转一定时间后就可以正式推出,但具体时间表还很难确定。”他说。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前两批11家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券商因为资本实力强,准备也相对成熟,可能率先取得转融通业务资格,此后将根据情况有序扩大试点范围和数量。对于业内关注的转融通互保基金的设立问题,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证监会还没有具体考虑,但会在适当的时候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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