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10月29日 06:58 |
作者: |
贾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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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昨日对外发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提出,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 《办法》同时规定,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资金限额为1000元。具有向发卡机构为客户开立的网络实名个人支付账户充值功能的充值卡资金限额为100元。 对于预付卡的有效期问题,《办法》规定,不记名预付卡不能挂失,可设置有效期。有效期不少于3年。用于小额快速支付领域的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类芯片预付卡可不挂失,可设置不少于3年的有效期。 央行要求,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以上时,应使用实名。 为了防止部分人低于限额多次购买以规避实名监管,《办法》明确,对于故意化整为零拆分购卡金额、一天内购买接近1万元数额的不记名预付卡超过3次(含)、发卡机构有合理理由认为购卡人故意逃避购卡实名制的其他行为等情况,也必须使用实名。(贾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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