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10月25日 08:59 |
作者: |
魏曙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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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近日发布《自治区煤炭资源有偿配置与勘查开发转化管理规定》,要求今后在新疆开采煤炭资源的企业须缴纳煤炭资源开发地方经济发展费,其中动力煤15元/吨,焦煤及配焦用煤20元/吨;开采煤炭资源用于疆内煤电、煤化工等转化项目的,地方经济发展费按照上述收费标准的40%收取。 《规定》还明确,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建设,按自动放弃采矿权处理,由新疆自治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据了解,新疆煤炭资源极为丰富,预测资源量约占全国的40%,居国内之首,且煤种全、质量优、易开采,在自治区优势资源转换战略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截至2010年底,累计探明煤炭资源量4428亿吨。目前,国内煤炭20强企业已全部落户新疆,神华、华能、新汶、鲁能等近60家大企业、大集团纷纷投资开发建设煤炭、煤电、煤化工项目,40多个煤田煤化工项目已开工建设,煤炭和煤化工成为一年来新疆投资开发力度最大的领域之一。(魏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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