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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签署核电安全合作协议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1日 07:27 作者 许岩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0月21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两岸投保协议会商取得重要进展,将逐步减少相互投资限制
  证券时报记者 许岩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峡交流基金会昨日在天津举行会谈。两岸投保协议经一年来双方协商团队多次积极、深入的业务沟通,已取得重要和积极进展。双方就协议内容形成诸多共识并基本达成一致,两会对此表示充分肯定。当天下午,海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基会董事长江丙坤还签署了《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
  双方认为,两岸投保协议是《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后续商谈的重要内容,对促进两岸经贸关系制度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依据框架协议相关规定尽快完成协商,以保护两岸投资者权益、促进相互投资、创造公平的投资环境、增进两岸经济繁荣。
  双方同意,协议内容应参考一般投保协议的基本框架、考虑两岸特殊性、回应双方投资者关切,并强化协议的可操作性。文本内容包括定义、适用范围和例外、投资待遇、透明度、逐步减少投资限制、投资便利化、征收、损失补偿、代位、转移、拒绝授予利益、争端解决、联系机制等重要议题。
  一是协议将妥善定义投资及投资者,明确协议的适用范围。
  二是协议中投资待遇的规定兼顾投资及投资者待遇,将对投资者人身自由和安全保护作出适当安排,并依据框架协议的规定,就逐步减少双方相互投资的限制、提高投资相关规定的透明度、促进投资便利化等进行规范。
  三是双方同意征收(包括间接征收)应符合公共利益等基本原则,并按公平市场价值予以补偿;损失补偿、代位、转移及拒绝授予利益等条文,则参考通行惯例妥善处理。
  四是双方已就争端解决的机制架构进行充分沟通,并将就协议双方的争端解决、投资者与投资所在地一方的争端解决、双方投资者商事合同争议解决进行深入讨论,以期达成能有效解决相关争端的机制安排。
  五是双方将建立联系平台及相关协处机制,以有效执行协议,强化对双方投资者的相关服务。
  对于《海峡两岸核电安全合作协议》,海协会常务副会长郑立中在记者会上介绍说,这个协议谈到了合作范围,涵盖了核电厂的基本信息、安全事件的评估、安全经验的反馈、核电安全监督的方法、核电厂的老化管理等,每项内容都关系两岸民众切身利益。他表示,协议充分体现了两岸核电合作的客观需要,提高了两岸同胞对核电安全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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