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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优惠期延长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21日 07:27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0月21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昨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12月31日。(郑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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