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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草根股神走下“神坛”看非法咨询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10月15日 06:58 作者 刘晓雨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10月15日证券时报第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陶雨生 刘晓雨
  “股神殷保华被抓”事件曝光后,外界对该事件的起因有着不同的说法:偷税漏税、非法证券咨询、非法经营等。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股神殷保华被抓”的原因不尽明朗。
  从非法证券咨询的角度看,应当分为几个层次进行判断:第一,殷保华及武汉信和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否从事的是证券投资咨询。这里的“证券投资咨询”与一般的投资咨询应当进行严格的区分。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情况来看,武汉信和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不包括证券投资咨询。
  由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了“在依法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从业资格和执业证书”。而该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机构是指:(一)证券公司;(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三)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四)证券资信评估机构;(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显然,武汉信和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类证券机构,因此,单从殷保华不具备证券资格的角度来判定其从事非法证券咨询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从殷保华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来看,应当判断殷保华所从事的投资类讲座、报告会等是否构成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而且是否会对投资者的判断造成实质性的影响。由于多位与殷保华相熟的人士称,培训授课内容主要针对宏观大市,而不涉及个股推荐。因此,是否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应当进一步查明。
  第三,殷保华所提供的“证券咨询服务”是否有偿。如果是无偿的咨询服务,同样不构成非法证券咨询。
  第四,从殷保华行为的后果看,其举办股票投资咨询讲座、报告会、培训班等行为是否实际造成损害后果,尤其要判断是否给投资者造成实际损失。当然,这里的“实际损失”应当同时符合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违法、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主观故意。否则,则不能断定殷保华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从这个角度看,是否追究殷保华责任,普通投资者也许更有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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