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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下月实施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30日 06:24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9月30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基金销售账户开户行范围扩大;销售账户结息不低于活期存款利率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经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自今年10月1日起实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暂行办法》的颁发实施标志着基金销售法规体系已基本建成。待证监会近期发布基金销售机构受理材料的相关通知后,申请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将可按规定申报材料。
  该负责人表示,截至征求意见结束,证监会基金部共收到39家机构和1名个人的249条反馈意见。经研究,证监会拟采纳4项,不采纳2项。其余涉及对相关条款及具体落实的疑问共188条,证监会将在今后工作中通过培训等方式予以解答。
  其中,反馈意见建议扩大基金销售账户开户行的范围。征求意见稿仅允许账户开立人在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和中国结算公司开户。证券公司目前按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使用存管账户进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收。
  上述负责人表示,考虑到今后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款的指定商业银行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部分新增存款银行可能不同时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从而影响证券公司利用其存管账户完成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交收,因此,证监会采纳了该项意见。
  征求意见稿同时建议对基金销售账户结息做出更具操作性的规范,提出严格依照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按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操作上较为困难,建议允许其依照不低于活期存款利率的原则执行。由于该建议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证监会采纳了该项意见。
  此外,反馈意见建议允许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设立备付金账户。该负责人表示,该意见主要针对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目前,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整体市场信誉尚未建立,因此允许其开立备付金账户存放基金投资人资金的条件尚不成熟。但该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允许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备付金账户,并鼓励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实现对基金投资人资金的存留。
  上述负责人强调,基金销售机构将采取资格管理,而非牌照管理。如果有人想通过申请注册成为基金销售机构转手倒卖“牌照”牟利,一旦该机构的资质不再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也将被取消销售资格。
  此外,该负责人还表示,作为基金行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基金销售中央数据交换平台已经建立了完整的数据交换协议,银行和基金公司部分已经在两周前启动,券商和基金销售机构部分将在明年上半年完成。该平台对普通投资人的影响很小,但是将提升机构之间数据交换的效率,节约成本,并且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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