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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分级基金需动态限制最高杠杆率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7日 06:02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9月27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债券分级不超过8倍,股票分级不超过6倍,并需限定初始杠杆率;目前仅发展融资模式分级基金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为规范分级基金的发展,适当控制分级基金的风险,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分级基金产品审核指引(征求意见稿)》,向行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目前仅发展融资模式分级基金,暂不受理三级及三级以上份额分级基金及其他复杂的分级基金。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仅限于债券型分级基金。为控制风险,分级基金需限定分级份额的初始杠杆率。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分级基金的设计原则,规范了分级基金的募集方式、杠杆率、份额折算和风险揭示等各方面的内容,其目的是明确分级基金的发展边界,适当控制分级基金的风险,确保分级基金的平稳运作。
  征求意见稿明确,目前仅发展融资模式分级基金,待分级基金经历较为完整的市场周期后,再发展其他类型的分级基金。暂不受理三级及三级以上子份额分级基金、可分离金融衍生产品分级基金和分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等复杂的分级基金。
  为降低A类份额的风险,征求意见稿规定,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仅限于投资债券型分级基金,且此类基金不得设计母基金份额净值低于一定阀值时,两类份额共同下跌的条款。
  为控制分级基金的风险,征求意见稿明确,分级基金需限定分级份额的初始杠杆率,债券型分级基金不超过10/3倍,股票型分级基金不超过2倍。无固定分级运作期限的分级基金需限定分级份额的最高杠杆率,债券型分级基金不超过8倍,股票型分级基金不超过6倍。若分级基金分级运作期间分级份额的实际杠杆率达到或超过最高杠杆率,则需通过份额折算或其他方式,降低分级份额的实际杠杆率。
  证监会基金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截至今年9月23日,有36家基金公司已管理或申请募集分级基金,证监会共核准了28只分级基金,在审的分级基金有30只。已上市交易的分级基金有21只,上市份额资产规模368亿元。分级基金二级市场换手率高于传统封闭基金和上市型开放式基金,但运作总体平稳,未发生二级市场爆炒和风险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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