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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上市公司分类监管评级指标体系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23日 06:10 作者 黄婷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9月23日证券时报第5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上交所课题报告建议
  证券时报记者 黄婷
  近日,上交所最新发布的联合研究计划课题《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研究》提出,构建上市公司分类监管的评级指标体系。
  该报告构建的分类评价指标包括公司治理水平、盈利能力和成长性、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风险水平、信息披露行为、特殊行业和特大公司等六项。其中公司治理水平为分类类别的基础指标,风险水平指标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监管上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价和分类。
  报告对上市公司分类监管提出五方面建议:第一,对于公司治理水平较差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不同分类监管等级,通过规定增加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成员人数、增加股东大会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次数、增加董事会会议次数、加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内部审计力度等层次不同的义务,以此增加不同质量等级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成本,以达到促进低质量上市公司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质量的目的。
  第二,每年年报披露后应进行风险等级调整,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进行临时性调整。根据风险等级配备监管资源,实现风险公司重点监管。对基本无风险的公司,在保留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事前登记审核的基础上,探索实行信息披露事后审核,推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第三,募集资金使用和再融资制度方面,上市公司分类评级的结果可以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进行区别对待,对分类评级较好的上市公司可以免除事前信息披露和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的义务,但应要求这些上市公司及时进行事后信息披露,也可以允许这类公司实行储架发行机制,即一次申报核准但可一次或多次发行股票,使上市公司可以根据项目投资的实际需要分次进行筹资,以避免一次发行大规模筹资出现的资金闲置问题;而对于分类评级较低的上市公司,则可要求其进行事前的信息披露,加强对高比例频繁变更募资投向且实现效益较差的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行为的监管,可以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许其再融资;其余上市公司则仍应严格遵循事前信息披露与经股东大会批准的通用程序。
  第四,信息披露方面,对于分类评级较高的上市公司应当积极推动其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比例,保持强制性披露与资源性披露的均衡发展,加强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建设。
  第五,退出机制方面,目前证监会已成立专门小组统筹研究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改革,上市公司分类评级的结果可作为退市标准之一。
  报告同时建议建立分类监管的联合监管机制,搭建包括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监管人员、保荐人、会计师、行业分析师、机构投资者以及新闻媒体在内的“立体监管”平台,对分类评级较差并且持续的公司提请有关方面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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