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9月17日 06:36 |
作者: |
郑晓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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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公告,授权第二批12家派出机构审核部分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施行。 此次获得授权的12家派出机构分别是浙江证监局、北京证监局、山东证监局、西藏证监局、安徽证监局、深圳证监局、青岛证监局、广西证监局、新疆证监局、河南证监局、青海证监局和天津证监局。 此前6月份,证监会授权首批11家派出机构部分审核权。这11个获得授权的证监局分别在广东省、山西省、陕西省、湖北省、上海市、江苏省、湖南省、江西省、辽宁省、海南省、福建省。 证监会称,上述第二批12家派出机构获授权之后,住所地在浙江省、北京市、山东省(不含青岛市)、西藏自治区、安徽省、深圳市、青岛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南省、青海省、天津市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下列5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由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受理并做出相关行政许可决定。 这5项行政许可事项分别是: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但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外;增加或者减少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承销业务。 值得注意的是,变更注册资本中,派出机构获授权审核事项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非上市证券公司现有股东增加注册资本,未新增5%以上股权的股东,且证券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和第一大股东未发生变化。 证监会表示,上述12家派出机构获授权前,证监会相关部门已经接收申请材料的有关授权审核事项,继续按规定办理。同时,证监会将根据其他派出机构完成授权审核准备工作的情况,适时公布后续授权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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