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源: |
证券时报 |
发布时间: |
2011年09月13日 04:53 |
作者: |
孙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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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地税局昨日公开澄清,“有关上海税务部门未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税法的报道与事实不符。”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在上海,很多公司迫于地税局的压力仍然按照2000元起征个税。”就此,上海市地税局昨日公开表示,“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已于9月1日起实施。上海各级税务部门严格、准确地执行国家税法规定,已做好包括征管软件调整在内的各项准备工作。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上海税务部门未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税法的报道与事实不符。 按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也就是说,纳税人于9月份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由扣缴义务人当月代扣后,于10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缴。 (孙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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