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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元诉讼标的骤升至100万元小散诉黄光裕案30分钟即休庭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9月10日 07:14 作者 唐立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9月10日证券时报第4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券时报记者 唐立
  9月6日上午,广受关注的黄光裕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尽管饱受内幕交易之苦的投资者普遍寄望此案能成功打响民事索赔的“头炮”,但庭审的过程和结果却均有些出人意料。
  由于原告李岩的代理律师张远忠在开庭后提出追加和变更诉讼请求的要求,被告黄光裕代理人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对于“新证据”的有关规定,原告方此举明显超出了法定的举证期限,因此拒绝接受原告方的请求。双方论战30分钟不到,审判长随即决定休庭,就同意还是驳回原告追加索赔额的诉讼请求进行合议。
  被指“炒作”扬名
  原告律师正式回应
  2010年8月30日,黄光裕因犯内幕交易罪、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2亿元。其中,以内幕交易罪一罪判处其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6亿元。在黄光裕的刑事责任被判定之后,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法院认定,2007年,作为中关村的董事及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光裕在重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期间,有意组织资金购入中关村科技股票,实现账面盈利3.09亿元,构成了内幕交易罪。至此,多位因购买中关村科技而遭受损失的股民,开始筹划向黄光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2011年1月,河南股民李岩成为了首位获得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的起诉人。
  由于被告一方是两度登上中国首富之座的黄光裕,而原告李岩在此案开庭前提出的索赔额一直仅为155元。因此,本案在广受人们关注的同时,也多次遭到“炒作”的质疑。对此,原告的代理律师张远忠当日表示,内幕交易给股民造成的损害后果很严重。如果能通过此案胜诉判决来警示违法犯罪者,这样的炒作无疑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就算遭受质疑也无妨。
  实际上,在此案开庭之前,作为股民状告“黑嘴”汪建中案的代理人,张远忠刚刚与汪建中代理律师交过手,可谓赚足眼球。据张远忠透露,除了已经立案开庭的李岩之外,目前还有数十名股民有意委托他代理起诉。如果上述股民均提起诉讼的话,其索赔的总金额将达到千万元。现在,李岩案已经敲响了向黄光裕索赔的诉讼大门,其后续的动向不仅关系到此次索赔的成败,同时也将给同样有提起索赔之意的其他股民带来不容忽视的影响。
  从155元到100万元:
  诉讼标的大增
  根据起诉,2007年6月13日,原告李岩以每股10.39元买进中关村科技公司股票500股,总金额5195元,并于同年6月15日以每股10.08元全部卖出,卖出5040元,共损失155元。原告方认为,李岩卖出股票的行为与黄光裕等人涉嫌内幕交易是同一时间的反向交易,其损失与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当日,该案正式开庭后,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张远忠当庭提出,除了起诉书中所诉155元的赔偿请求外,原告李岩还受黄光裕等人的内幕交易行为影响而进行过一些不适当的交易,导致出现总计245.38元的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因此要求追加此项诉讼请求。张远忠在法庭上提供了索赔佣金和印花税方面的证据和具体金额。其中,6月15日之前的佣金损失为98.15元,印花税损失为147.23元。
  值得一提的是,张远忠随后提出另外的诉讼请求,致使本案索赔额由155元升至100万元,这才是当天庭审的焦点。张远忠认为,黄光裕等人随后在2007年8月13日至9月27日和2008年的5月至11月两个阶段期间的内幕交易行为,均给其委托人李岩造成了交易损失,而根据统计,这部分损失有100万元左右。由于被告方的代理律师拒绝接受原告方当庭追加的这项诉讼请求,法院不得不宣布休庭。
  对于很快结束的庭审,不仅让旁听的记者感到有点出乎意料,就连事后接受采访的原告李岩也表露同感。不过,张远忠律师却表示这在意料之中,称诉讼当中增加变更请求很正常,法庭休庭也很正常。至于为何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方表示这是他们的诉讼策略,具体原因会在下次开庭时作出说明。
  索赔之路考验重重
  尽管本次庭审中,原告一方的诉讼标的出现了较大的变化,但其诉讼的方向并未有任何改变。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张远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均声称,对于获得索赔案的胜诉充满信心。李岩甚至还透露,被告方的一名代理律师之前不知通过何种途径获取他的联系方式,在与他的通话中表明和解的意愿,但被他拒绝。不过,而后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回复记者称,并未有此事发生,并声称被告将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诉讼应对。
  作为内幕交易民事索赔领域的“破冰”之案,本案所包含的损失金额计算困难以及如何界定因内幕交易受损等难题,注定了其破冰之旅难免变数横生。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认为,该案现在只是进行到原告方宣读诉状并确认诉讼请求阶段,被告方的代理律师还没有进行实质性答辩,只是对增加诉讼请求不同意。即使最后法院同意原告追加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方还可以就新追加或变更的诉讼请求,依法要求再给不少于30天的举证期限(含15天的答辩期),因此未来关键的被告答辩、法庭调查和质证、法庭辩论等才最值得重点关注。
  实际上,原告李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所流露出可能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用之意,也表明其索赔之路依然面临诸多严峻考验。未来,证券时报记者将持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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