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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结算资金要单独立户封闭运行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6日 06:48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8月06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证监会修订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对现行第三方存管的部分做法作了改进完善,通过十项具体措施保证了客户资金“单独立户、封闭运行、总分核对”三大要求的落实,同时规定了若干例外情况的处理办法,以及相应的监管措施。
  首先,修订草案明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单独立户”要求,防止资金被混合使用。修订草案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汇总账户,用于存放客户资金,一家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可以存放在多家指定商业银行,以适应多银行存管模式的需要。同时,修订草案要求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资金存管合同签订后,分别为客户开立与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对应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资金明细数据,以实现对每个客户的资金进行单独立户管理的目标。
  修订草案同时明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封闭运行”要求,防止资金被违规动用。修订草案通过三项划款监控措施建立客户资金封闭运行制度:一是规定客户资金存取应当以银证转账方式通过本人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二是规定证券公司代理客户证券申购及交易结算应当定向划转资金,相关资金只能在规定的账户之间划转;三是规定除向客户收取与证券交易有关的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等特定情形外,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资金转入自有资金账户。
  修订草案还明确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总分核对”要求,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修订草案从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客户、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监管部门五个角度,建立了全方位的客户资金监督机制。
  一是要求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各自核对数据。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和指定商业银行交叉核对数据。三是要求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向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报送数据,由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进行总分核对。四是规定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客户能够查询本人账户情况。五是规定监管部门有权对证券公司、指定商业银行的客户资金存管活动进行核查。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草案还明确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如对历史遗留小额休眠账户对应资金的提取与相关证券交易问题。修订草案明确,证券公司应当开立一个小额休眠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和一个中止交易客户资金汇总账户,分别用于集中存放相关客户资金;相关客户申请取出资金或者卖出证券并取出资金的,须经证券公司严格审核并经指定商业银行逐笔复核;客户申请正常证券交易的,则须先行办理账户规范手续,再按第三方存管相关规定处理。
  此外,修订草案还就客户资金存管合同、行业自律管理等事项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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