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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尾矿库溃坝事故刑事案一审判决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6日 06:48 作者 范彪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8月06日证券时报第3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信宜紫金矿业10多名高管获刑,原总经理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证券时报记者 范彪
  紫金矿业(601899)溃坝案终于有了审判结果。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5日对紫金矿业信宜紫金矿业尾矿库溃坝特大事故系列刑事案进行一审宣判,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等罪名分别对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等10多名高管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到6年不等。
  去年,因台风“凡亚比”引发强降雨导致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所属银岩锡矿高旗岭尾矿库发生溃坝事故。信宜紫金矿业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分别被提起公诉。其中,原总经理王辉、原副总经理陈喜有等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分管尾矿库建设工作的原副总经理李永信、原总工程师夏倩和尾矿库工程总监理张立鹏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原财务经理游明祥涉嫌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犯罪。
  7月19日到21日,信宜法院开庭审理了案件。
  6名被告人中,作为公司总经理、尾矿库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法院对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王辉,判处有期徒刑6年;对负直接领导责任的陈喜有,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其余4人判处有期徒刑2年至4年不等。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永信、夏倩、张立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院根据被告人自首、坦白等情节,判处李永信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夏倩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张立鹏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此外,被告人游明祥为掩盖行贿事实,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原始凭证,情节严重,鉴于有自首及悔罪等情节。法院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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