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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地区再获税收优惠相关公司得益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8月05日 06:13 作者 郑晓波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8月05日证券时报第1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将减按15%征收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及相关项目继续实施所得税、关税等优惠政策,并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业内专家表示,这意味着西部一些上市公司将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对其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通知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将另行发布。
  同时,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此外,通知明确,对西部地区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税收政策的实施无疑直接利好企业发展,对西部上市企业产生积极影响。以经营旅游开发为主营业务的峨眉山A为例,公司从2002年至2010年享受15%的所得税税率,但今年上半年,由于优惠政策期限已过,公司所得税必须按25%计缴。某券商分析师预测,由于所得税提高10个百分点,导致其对峨眉山A全年盈利预测下调12%。如果重享税收优惠政策,对其业绩将产生积极影响。
  根据通知,上述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和广西。通知还明确,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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