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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个税条例新政9月1日起施行
来源 证券时报 发布时间 2011年07月28日 05:48 作者
本文章来源于2011年07月28日证券时报第2版点击查看该版PDF版本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二、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数额的费用。”
  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说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为1300元。”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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